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29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 案件基本事实
我方为卡某公司代理人。
2010年4月9日,青某公司与卡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合同),约定由青某公司承担卡某公司稻城大酒店装修工程的施工,以及与施工相关的其他事项。装修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2010年12月青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青某公司应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进场施工,若未按期施工或进场施工后无正当理由停工,须向卡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60万元;卡某公司应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向青某公司支付双方确定的工程款项,不按调解书逾期付款的,卡鲁娜公司应向青鸟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60万。双方还在调解书中约定了工程决算的相关事宜,并明确双方之前签订的装修合同仍然有效。成都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调解书。
后,双方在继续履行装修合同和调解书过程中,又发生了纠纷,青鸟公司据调解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认为由于青某公司与卡某公司对卡鲁娜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和工程决算问题产生争议,根据调解书无法确定执行条件是否成就,青鸟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条件呢,故成都市中院驳回了青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青某公司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没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无管辖权,遂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4月,青某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请卡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53979.44元及损失赔偿金60万。最终法院驳回了青某公司的起诉。
二、 争议焦点
1、 案件难点:卡某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青某的诉讼请求仍应适用装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属成都仲裁委管辖。那么办案研究的关键在于青某起诉依据的基础是什么?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2、 争议焦点:本案发展至今,青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到底属于仲裁委还是法院管辖。
三、 律师办案心得
我方认为,青某公司此次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双方的装修合同和和已达成的调解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一方面,主张工程款所依据的装修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为成都仲裁委;另一方面,主张违约金的调解书明确了双方的装修合同依然有效。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因履行调解书中对装修合同所做的补充约定而产生的争议,依然应由成都仲裁委进行仲裁。
本案整个过程纷纷扰扰,第一,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第二,第一次仲裁时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管辖,而约定装修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在青某公司再次起诉的时候,我方抓住了关于管辖约定的基点,提出了管辖异议。最终,关于管辖问题使得青某公司吃了闭门羹,“欲诉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