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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焦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0-10-29  来源:奥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8月20日14时左右,焦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装有化学品的塑料桶爆炸而受伤,公司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于2013925日出院。20131216日,焦公司签订了《关于焦在工作期操作失误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但焦2013122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北区人社局于2014220日作出江人社伤险认定书,后因玉镇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江北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江北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又不服,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于2015101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江北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201435日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485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焦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2014109日,焦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因该委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焦遂诉至江北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因玉镇源公司就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后2015122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5716元。

公司对江北法院判决不服,坚持以《处理意见》合法有效为由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进行调解,由于焦永兵的代理人拒不配合,调解未果,一中院最终采信我方的部分上诉理由,于20167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焦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的争议焦点:1.原告焦受伤前的工资标准?2.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焦的工资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原告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原告按照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主张其工资标准并无不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焦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简述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渝人社发[2010]284号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2.停工留薪期待遇;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劳动能力鉴定费;7交通费等。

二审法院争议焦点: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后,焦公司签订的《处理意见》具有和解协议的性质。对此一审法院亦是按和解协议予以认定的,但认为该处理意见显失公平。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即使该处理意见显失公平,但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亦具有法律效力。现焦并未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本案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劳动争议亦不应审理该处理意见是否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以该处理意见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某公司向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当,故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驳回焦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顾问客户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才来找律师进行处理,之前一直都是顾问客户之前的律师在代理。办案律师在收到这个案件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着手准备上诉所需的民事上诉状、公司资质材料、授权手续、证据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发挥团队协作的精神,分工合作,在一个上午和中午加班加点的情况下,准备完毕上诉所需书面材料,然后由当事人对相关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后,中午就立即赶到法院,于法院下午一上班就立刻和之前的主审法官联系上诉事宜。

在联系上法官后,法官指派其书记员审查完我们的上诉材料后给我们开具了缴费单据,于是我们又和当事人赶到银行进行缴费,当把缴费单据交给书记员后,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上诉程序终于在最后一刻办理完毕。

本案的难点在于焦的工伤已经认定完毕,并且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都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且一审法院也支持了焦的诉讼请求,二审时法官也是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庭审中有一个关键环节,就是法官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对方代理人认为胜券在握,一直不配合法官主持的调解,总是坚持己见,而我方一方面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另一方面表示我方已和焦永兵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也已经赔付了焦相关费用。焦当时中午由于饮酒造成事故,这一点也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明,希望法官也理解企业的难处,后经法官多次居中调解,由于对方一意孤行,不同意分期支付,法官最终决定不再调解,采信我方提出的《处理意见》合法有效的观点,从而驳回焦的诉讼请求。

从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可供今后办案时借鉴参考:一是认真分析案情,找出案件的关键点和核心证据,并且在庭审中跟进情况通过各种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二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配合法官的庭审和调解程序,避免和法官发生正面冲突,对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让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三是与当事人沟通时也要注意平衡当事人和法官之前认知的差距,既要把法官的观点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也要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向法官表明我方的观点态度,争取在这两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才会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一个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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